赤峰相继发生两起致3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导读:
据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提供的消息称,“十一”黄金周期间内蒙古松山区境内相继发生两起致3人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据介绍,10月2日13时许,辽宁省朝阳县人宋某驾驶一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国道3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松山区境内,车辆翻覆驶入路下,致宋某及2名乘车人董某、吴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10月3日18时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赵某驾驶一小型普通越野客车,沿赤峰至大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松山区境内,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展某驾驶的轿车追尾相撞,致展某及乘车人张某、白某当场死亡,赵某所驾驶车辆的乘车人杨某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赤峰市、松山区两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立即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南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9月3日,南宁市,广西从西向东行驶的桂A81608的南宁高新区科园西10路大街自卸卡车,越过道路中心线,进入另一车道上冲造成2人死亡
6月9日,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逆行驾载3人的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起火焚毁、货车部分损坏,摩托车上一男两女共3人当
2009年11月27日19时40分左右,晋宁县昆阳镇人高某驾驶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沿昆阳镇永乐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昆阳永乐大街与金实路T型交叉路口左转过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