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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损失交通事故自行撤离及理赔政策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6 16:45:33 人浏览

导读:

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实行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和理赔处理的通告》(渝府发〔2008〕85,以下简称《通告》)于2008年9月5日正式施行,为让广大市民更好地理解《通告》,积极配合政策的实施,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公安局就相关热点问题予以

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实行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和理赔处理的通告》(渝府发〔2008〕85,以下简称《通告》)于2008年9月5日正式施行,为让广大市民更好地理解《通告》,积极配合政策的实施,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公安局就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问:为什么要实施《通告》?

答:交通畅通与否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质量,关系到城市形象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在我市主城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80%左右是车辆之间发生小擦挂、小碰撞等财产损失较小的事故,这些事故发生后,部分驾驶人首先想到的不是报警或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撤离现场协商处理,而是将事故车辆停在原地,为事故责任及损害赔偿问题争论不休,小事故引发交通堵塞的现象时有发生。实施《通告》的目的,就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交通事故,要由当事人自行快速撤离现场后自行协商处理或到相关部门处理,从而减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堵塞的时间,确保交通畅通。

当前,全国许多省、市都实行了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并在减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我市出台《通告》,是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会同重庆保监局等部门,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提出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打造“畅通重庆”的一项重要举措。

问:为什么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答: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目的是为了实现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兑现,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服务中心”由市各财产保险公司派员进驻,实行集中办公,交警部门指派事故处理民警在“服务中心”设立警务室,实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与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当事人自撤现场后,在“服务中心”完成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工作,解决事故当事人在交警队、保险公司之间来回往返的舟车劳顿之苦,既方便了当事人,又提高了事故处理效率。《通告》要求,服务中心受理后,48小时内必须兑现赔偿。

问: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的事故范围是什么?

答:一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左右侧围、引擎盖、前后保险杠、车灯、门窗、后视镜等部件损坏的。两者是选择关系,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只要在《通告》规定区域和时间内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能够移动的,无论本地车还是外地车,无论保险还是未保险,无论在本地保险还是在外地保险,当事人必须自撤现场。

问: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的事故行政区域范围是什么?

答:在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问: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的事故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9时期间发生《通告》规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自撤现场。每日晚上9时至次日凌晨7时期间发生规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未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就必须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问:当事人自撤现场后怎样解决损害赔偿?

答:一是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达成协议,不需要交警部门出具手续的以及事故处理完毕,需要交警部门出具手续的,到事发地交警支(大)队出具手续;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到事发地交警部门处理。二是车辆均在本市保险机构保险的,可在24小时内直接到“服务中心”申请处理;三是可直接到事发地交警支(大)队申请处理,《通告》要求发生地交警支(大)队必须24小时内作出处理。

问:自撤现场后当事人的现场责任是什么?

答:《通告》所规定的当事人自撤现场的事故,没有要求也不需要当事人在现场确定各方责任。发生《通告》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至不妨碍其他车辆安全和通行的地点(车辆损坏不能移动的除外)协商处理。有条件的当事人可采取拍照或摄像方法固定相关证据。

问:当事人自撤现场后对损害赔偿持有异议的如何处置?

答:“服务中心”设有警务室、交警支(大)队设有接待岗,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持有异议,可申请“服务中心”警务室民警调解或到事发地交警支(大)队申请调解。

问:遇未保险的车辆或外地车辆如何处理?

答:《通告》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未保险或未在本地保险的,当事人可以到交通事故发生地交警支(大)队申请处理。这里所指的保险是除交强险以外的商业保险,未保险的车辆或外地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后,到事发地交警支(大)队申请处理。

问: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后,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自撤现场财产损失超出2000元的情况难以避免,如果出现,“服务中心”保险机构可按部位损害予以处理,或者由“服务中心”警务室民警调解解决,不会有问题。

问:不按规定自撤现场的处罚

答:如果在《通告》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发生规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自行撤离现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86条的规定,处暂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年1月1日实施)第13条3款的规定,处以下200元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2款的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page]

问:当事人自撤现场后逃逸的怎么处理?

答: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坚决依法惩处;对涉嫌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驾驶人对《通告》相关规定不理解如何进行咨询?

答:驾驶人可拨打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电话63753141或“服务中心”电话68008999进行咨询。

问:当事人对自撤现场后的处理不服如何进行投诉?

答:可拨打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督察支队电话62599900或63753041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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