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的犯罪情节是什么
导读:
犯罪情节目前正是网络舆论的焦点,法院依据怎样的标准来分析情节?
湖南红网评论员江德斌认为,“醉驾考虑情节,看上去很合理,却忽略了一点,醉驾入刑的初衷乃是为了遏制醉驾行为,防范于未然。假如要等到醉驾发生事故后,再根据情节来判刑,岂不是失去了醉驾入刑的意义!”
媒体报道,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开着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席某亮喝了1瓶啤酒上路后不久被查出醉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席某亮的行为属于醉驾入刑板上钉钉,但最近因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一席话,给席某亮是否被判拘役并处罚金增加了悬念。
席某亮醉驾主审法官毕玲庭后说,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由此可见,《刑法》第13条统领影响醉驾的定罪量刑已在法院成为“既成事实”,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表示,在审案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不宜定罪。
黄京平还说,《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属于总则,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所有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则制约。
高铭暄认为,“醉驾者驾车在什么时间、地点、环境下都要考虑,是深夜、是闹市还是偏僻的地方,闹市的话很容易造成危害的结果。假如晚间在一个地广人稀的地方,显然不一样,仅凭酒精含量的标准是不够的,还要考虑这些情节。”
同时,高铭暄表示,醉酒的原因也因该考虑,“怎么醉的,喜庆的场合遭到劝酒,还是有的人好酒贪杯,自己主动去喝,这个陷入醉酒的原因也很重要。”
但是坊间的质疑最大的是,“量刑情节”将使醉驾入刑有了巨大的弹性空间,交警的执法和检察官的起诉、法官的判决,都存在过于宽松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很容易衍生出权力寻租。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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