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交通部关于允许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允许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01 20:44:00 人浏览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有关港航单位:

  保险是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一个重要方法,在客票发售处和客运站办理保险业务,对承运人、旅客、保险公司和客运站各方都是有益的,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是,保险必须遵循保险人自愿的原则。1993年,一些水路、道路客运站点利用客票紧张和售票的方便条件,强制销售保险,违反了保险自愿的原则,损害了港口、运输企业乃至交通部门的声誉,旅客反映强烈。鉴于当时《保险法》尚未出台,为了加强行业管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我部下发了《关于禁止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交运发[1993]162号),规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禁止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运输保险或者码头保险等业务。

  1995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始实施,该法对保险代理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由于客运站点代办保险业务目前已有法律规范,部决定停止执行交运发[1993]1162号文件。各水路、道路客运站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代办旅客保险业务,并在实际工作中遵循投保人自愿和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相分离的原则。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