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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车不得收取车辆保管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3 20:22:57 人浏览

导读:

广州交警称,交警在扣车时候不能够向车辆当事人收取救援服务或停放保管费用。然而救援服务单位在作业前应该明确告知委托人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不得强制服务并...

  广州交警称,交警在扣车时候不能够向车辆当事人收取救援服务或停放保管费用。然而救援服务单位在作业前应该明确告知委托人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近日,广州市发改委印发实施了《关于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各救援服务单位应将相应的收费项目明码标价接受监督,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拖移等,则不得向车辆当事人收取救援服务或停放保管费用。

  救援服务单位应明码标价

  据悉,此前广东高速公路的拖车费都有具体的收费标准,如7座以下的客车基价是360元/次,加收标准是10元/公里,故障车拖车上限价是610元。但《通知》提出,广东省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从去年8月15日起已由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

  《通知》要求,各救援服务单位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救援服务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救援服务车辆、收费场所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救援服务单位作业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予以确认,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属行政执法不得收取费用

  但对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拖移或扣留普通公路、城市道路的各类车辆并放入专用指定地点停放,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则不得向车辆当事人收取救援服务或停放保管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或停车场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以向相关单位购买服务。

  《通知》明确,委托人对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及收费有异议的,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据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不再需要领取收费许可证。

  其他规定: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5〕321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我省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由实行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原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4号)中第七项“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吊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于2014年8月31日前在省定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制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废止。

  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依据上述文件制定的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对普通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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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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