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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交通事故处罚依据和归责原则是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2 10:45:59 人浏览

导读:

电动车是日常生活中作为很常见的代步工具,已经深入人心了。方便快速,对于每天需要短距离输送的人来说简直是福音。买不起豪华傲娇的私家车,可以拥有一辆小巧迷人的电动车。但是,小小的身子隐藏的可怕力量...

  电动车是日常生活中作为很常见的代步工具,已经深入人心了。方便快速,对于每天需要短距离输送的人来说简直是福音。买不起豪华傲娇的私家车,可以拥有一辆小巧迷人的电动车。但是,小小的身子隐藏的可怕力量还是不容忽视的,跟着小编去了解一下电动车有哪些处罚依据吧!

  电动车的属性:机动车亦或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来界定电动三轮车的。

  但是有很多从业人员将电动三轮车认为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电动自行车。根据gb17761-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要求:电动自行车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特种自行车。5.1.2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5.1.3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能力,

  综上所述电动三轮车并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行列,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也有明确规定:1、机动轮椅车必须以内燃机提供动力的轮椅车。2、机动轮椅车的启动、油门、驱动及其他控制装置应全部由驾驶员上肢操作。所以说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根据上述规定,电动三轮、四轮严重超出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规定范围,属于机动车类。

  电动车处罚法律依据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违法内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除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处罚标准: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二百至二千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牌机动车

  违法内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处罚标准:扣留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处罚依据:《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二十七条十一项。

  电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

  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按照此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根据交通事故主体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若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才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责编:白芷)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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