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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酒后驾车“交强险”保费上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5 23:56:01 人浏览

导读:

记者从市保险协会了解到,自8月1日起,全市参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浮动在实施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基础上,增加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联系。届时,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车主,次年交强险保费分别上浮15%和30%。据悉,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

  从市保险协会了解到,自8月1日起,全市参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浮动在实施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基础上,增加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联系。届时,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车主,次年交强险保费分别上浮15%和30%。

  据悉,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后,交强险费率浮动在实施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基础上增加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因子,并确定浮动标准。交强险最终保费计算方法是:保费=交强险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其中,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5%+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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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0年3月1日,北京市实行酒后驾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这一制度的具体标准为: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2.2010年7月1日起,福建省实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如果上年(指上一个保单年度,下同)每发生一次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上年每发生一次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尚未处理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上年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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