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损害自甘风险的案例
导读:
核心内容:乘坐醉驾车辆后发生事故的案件。当受害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受害人能否要求加害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院应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相关的交通事故案件。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5日晚,董某饮酒后驾驶R公司小客车至公路出口时,与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客车乘坐人周某在事故中受伤,发生医疗费59048.25元。
后周某与董某、R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引发诉讼。周某诉称,本起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董某和R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公司辩称,董某私自驾驶车辆,不属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诉争焦点】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周某乘坐醉驾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自甘风险;二是应如何认定本案R公司和董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认为,董某酒后驾车发生追尾事故,应对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董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遂判决:一、董某赔偿周某218473.84元;二、R公司对董某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R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事发时董某已经醉酒,周某非但不劝阻其醉驾,还以乘坐行为鼓励董某醉驾,应自负其自身损害后果至少50%的责任。
二审审理后认为,周某作为智识健全的成年人,应预知酒后驾车的风险,却未劝阻男友董某,而选择乘坐董某酒后所驾车辆,周某的选择意味着其愿意面对和遭遇酒后驾车可能发生的危险。二审综合考虑周某的行为性质、对风险的预见程度、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R公司就董某的赔偿责任承担70%的连带责任;鉴于董某对一审判决服判息诉,一审判决对董某责任的判处,二审不作变动,故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一个关于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例,以供大家参考。原告赵某菊与被告河南中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铁路运输人身
核心内容: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起诉(2000)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文犯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于200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核心内容:原告张瑞兴与被告林先平因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核心内容:乘坐醉驾车辆后发生事故的案件。当受害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受害人能否要求加害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院应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