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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损害自甘风险的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26 01:47:1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乘坐醉驾车辆后发生事故的案件。当受害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受害人能否要求加害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院应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相关的交通事故案件。

  核心内容:乘坐醉驾车辆后发生事故的案件。当受害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受害人能否要求加害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院应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相关的交通事故案件。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5日晚,董某饮酒后驾驶R公司小客车至公路出口时,与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客车乘坐人周某在事故中受伤,发生医疗费59048.25元。

  后周某与董某、R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引发诉讼。周某诉称,本起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董某和R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公司辩称,董某私自驾驶车辆,不属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诉争焦点】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周某乘坐醉驾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自甘风险;二是应如何认定本案R公司和董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认为,董某酒后驾车发生追尾事故,应对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董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遂判决:一、董某赔偿周某218473.84元;二、R公司对董某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R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事发时董某已经醉酒,周某非但不劝阻其醉驾,还以乘坐行为鼓励董某醉驾,应自负其自身损害后果至少50%的责任。

  二审审理后认为,周某作为智识健全的成年人,应预知酒后驾车的风险,却未劝阻男友董某,而选择乘坐董某酒后所驾车辆,周某的选择意味着其愿意面对和遭遇酒后驾车可能发生的危险。二审综合考虑周某的行为性质、对风险的预见程度、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R公司就董某的赔偿责任承担70%的连带责任;鉴于董某对一审判决服判息诉,一审判决对董某责任的判处,二审不作变动,故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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