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里有酒味保险公司就拒赔合理吗?
导读:
核心内容:张先生驾车送喝酒的朋友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人员来到现场后,闻到车里有酒味,要求张先生证明自己没有喝酒的理由。否则不给予赔偿。这合理吗?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介绍这起交通事故案。
【案例介绍】
张先生驾车送喝酒的朋友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人员来到现场后,闻到车里有酒味,声称张先生是酒后驾车。张先生表示没有,保险公司人员则要求张先生必须证明自己没有喝酒,或者把当天的行踪告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调查,否则无法理赔。
【评析】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由此可见,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局限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方面,保险公司在此方面的调查,理应得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配合。
而张先生遇到的情形中,保险公司想要了解的是张先生是否酒后驾车,如果确定是酒后驾车,那么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所以这个问题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问题,并非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因此,并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配合进行调查。
一般来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进行赔偿,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构成除外责任,不愿给付保险赔偿金,这实际上是减轻或者免除自己合同义务的表现。作为合同一方,要求合同另一方提供对其不利的证据或线索,是非常不公平的。况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配合保险公司对是否构成除外责任进行调查。
那么,有没有合同条款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相应限制、要求呢?从笔者目前对很多车险条款的阅读实践中,尚未发现这样的约定。因此,在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驾驶员来证明自己不存在酒后驾车情形。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从一宗小案看车辆出险后对保险公司定损不服的处理【简要案情】陈先生驾驶轿车在驶入某停车场时,该车的后右部拖钩撞上停在该停车场的张先生的高档轿车的车头、保险杠受损伤
拒赔理由之五:代签名案例:4年前,李小明为年近六旬的父亲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签保单时,其父亲正好出门办事了,李小明心想,反正投保人、受益人都是我自己,代签一下又有
一山友在登山活动中因高原反应不幸意外死亡,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随后,死者父母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回放娄女士在今年6月参加了由新疆乔戈里高山探险
实习期未满一年上高速出了事故,如果有驾驶人陪同,则可以理赔。如果没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出事故后,应根据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
驾驶证满期换证的,需要提前九十天才能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天,携带本人身份、机动车驾驶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等材
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下列要求: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应当载明当事人及涉事车辆基本信息、事故发生经过、形成原因的分析、责任认定等方面内容;应当加盖
连环追尾相撞应这样确定各方的责任:根据连环追尾各方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程度及对其行为交通事故的作用大小,确认相应的责任划分。但如果都不存在过错的,应当认定都没有责
交通事故要负全责的情形有以下三种:1、交通事故的逃逸者负全责;2、交通事故中故意毁坏证据的一方负全责;3、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全责,但是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的主要是:行为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责任原则、公平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依据当事人行为作用和当事人过错,兼顾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