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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可以解除、变更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6 11:16:25 人浏览

导读:

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口头约定无效,因此凡与交强险合...

  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口头约定无效,因此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交强险合同可以解除、变更吗?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变更交强险合同?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交强险合同由投保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一)投保单(投保书):是指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申请。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

  (三)保险单: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交强险合同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

  1、保险单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以及摩托车、农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

  2、保险单由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和副本(保险公司留存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组成。

  (四)批单:是指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合同内容的文件。

  1、批单正本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留存;

  2、批单副本包括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

  (五)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基本条款以外所作其他特殊约定/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二、交强险合同能解除吗

  (一)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二)投保人解除合同

  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三、交强险合同可以变更吗

  (一)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1、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2、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3、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以上,就是交强险解除、变更的情形。可见,交强险合同是可以解除、变更的,但是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交强险合同一经订立,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更多有关交强险解除、变更的问题,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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