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车辆事故可以采取交强险互碰自赔
导读:
车辆快速理赔过程中,司机可以选择“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而哪些车辆可以采取交强险互碰自赔办法?哪些交通事故不符合交强险互碰自赔办法?还有如何判断损失金额是在2000元以内等,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哪些车辆事故可以采取“互碰自赔”?
在车辆快速理赔处理中,不论时驾驶新手还是老司机,都需要明白另一种解决方式。据了解,早在2009年2月起,我国保险行业就开始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所谓“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日前,不是所有的车辆事故都可以采取“互碰自赔”,通常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首先是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其次是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第三是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第四是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如果在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就可以按照互碰自赔的处理方式进行快速处理,减少路面拥堵压力。
哪些交通事故不符合交强险互碰自赔办法?
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实行交强险“互碰自赔”,在此特别提醒各位车主:
1、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
2、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
3、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
如何判断损失金额是在2000元以内?
如果事故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判断各方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内,可以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或者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各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此外,对于一家保险公司的认定结果,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当事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如果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不能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办法处理,需要有责任的一方通过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没有投保商业车险的,要由肇事司机独自承担赔款。因此车主有必要投保一定的商业险种。
另外,如果被保险人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同样可以采取互碰自赔。
(责任编辑:T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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