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重在强化被保险人赔付能力
导读:
在交强险审判实践中,关于醉酒、无证驾驶等造成受害人伤亡是否应该进行赔偿,不仅各地法院判决差异很大,学界和实务界分歧也很大。产生这种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道交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2条存在衔接不周延的问题。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二者用语存在很大差异。
交强险的作用是强化被保险人的赔付能力,而不是代替被保险人进行赔付,这是首先要明确的。它既不能取代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也不能取代应有的社会保障和救助职能。因此,我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承担这种伤亡责任,根据现有法律,一旦出现伤亡情况,保险公司应该仅限于抢救费用的垫付。关于交通事故合理的发展应分为三层:第一层,保险公司负责垫付抢救费用;第二层,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负责垫付超额的费用,包括没有交强险、肇事逃逸等情况;第三层,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目前来看,这三层内容的落实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
除了与道交法第76条存在的分歧,我认为,目前我国交强险还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首先,目前交强险赔偿限额设置为12.2万元,对于农村、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一限额可能足够,可是对于发达地区,未见如此。因此,交强险赔偿限额究竟如何设置还需要进一步思索。从国外交强险的发展经验来看,赔偿限额是逐步提高的。例如,2007年,德国机动车交强险规定,每起事故人身伤亡最低理赔金额是750万欧元;2005年,欧盟机动车保险第5号指令规定,每一位受害人人身伤亡最低理赔金额是100万欧元或每次事故索赔最低金额是500万欧元(不考虑受害人人数)。尽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但是12.2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限额与国外相比,差距尤为悬殊。
其次,交强险对于受害人保障是否充分也需要探讨。目前,交强险的保障将本车人员排除在外,其他国家在最初实行交强险时也多采取这种做法,但目前欧美等国家正在逐步扩充保障范围,车上人员和驾驶员也逐步纳入保障范围之中。
另外,拖拉机、摩托车投保率降低的问题也值得引起注意。为何投保率低?如果是由于市场供给不足,就应该提高供给能力;如果是供给充足、配置合理,但仍然投保不足,就需要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以英国为例,尽管英国是保险发达国家,但也存在着交强险投保率较低的问题,因此,英国年初就通过了关于强制交强险的法律。该法明确规定,第一次发现没有投保交强险,进行罚款;第二次被发现,将没收车辆甚至判刑入狱。另外,今年5月,我国醉驾入刑,使现在醉酒驾驶现象明显减少。这都提示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法规强化法律责任,提高交强险投保率。[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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