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改革指导意见主要有哪些内容
导读:
出租汽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出来了。该指导意见对出租汽车的服务定位、运力规模、经营权、份子钱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出租汽车的服务定位、运力规模等内容。
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意见》对出租汽车的服务定位、运力规模、经营权、份子钱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出租汽车服务定位,即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二是对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总量调控、动态调整。《意见》提出:出租汽车实行运营许可管理。城市政府要科学确定其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及时调整运力规模。
三是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四是协商确定并公开承包费标准。针对出租汽车“份钱”问题,《意见》指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
五是鼓励出租汽车企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并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等作出规定。《意见》明确,约租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政府对网约车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施许可管理,不再设置经营权概念,其规模调整通过设置不同的车辆准入条件来实现,与巡游车错位经营。
六是对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分类管理: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逐步取消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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