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商业保险代位赔偿
导读:
核心提示:28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死者亲属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这是自去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该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首例案件。
【基本案情介绍】
2012年9月8日11时50分,李某驾驶出租车与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出租车乘车人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不计免赔)。案件审理中,死者亲属与出租车驾驶员李某达成一次性赔偿32万元的协议,与刘某未达成协议。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与刘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死亡,李、刘二人应依法承担死者亲属58.13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刘某所驾车辆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刘某按责任承担。
因刘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依照规定,刘某应承担部分应由保险公司依照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合同向死者亲属赔偿。
法院遂依据相关条款之规定,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赔偿死者亲属12万元,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外按责任赔偿其余损的30%为13.84万元。
中新江苏网徐州1月30日电(李东艳 朱红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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