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会受到什么处罚
导读: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见禁止酒驾的宣传标语,酒驾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的非常大的威胁,大多数交通事故也是由于酒驾,那么酒后驾驶会受到什么处罚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带来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0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戴天涯与朋友在天台县英皇歌厅唱歌,并喝了啤酒。22时左右结束,被告人戴天涯自己驾驶宝马轿车, 22时25分,途经天台县三合镇下坊村路段时,因车辆交会与前方路上自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席丽萍及抱在怀中的儿子王毅发生相撞,造成席、王两人受重伤,经送天台县人民医院途中席丽萍死亡、王毅经送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8月18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戴天涯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戴天涯弃车逃离现场,于2009年8月17日凌晨2时左右向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投案时,经检测酒精含量为0.72mg/ml。2009年8月25日,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召开责任公开认定会,认定被告人戴天涯构成逃逸。2009年9月1日,双方在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达成了调解书,由被告人方赔偿了被害人方经济损失人民币751000元。
法律分析:被告人戴天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酒后盲目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以逃避法律追究,应当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被告人对逃逸行为也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逃逸,其理由不当,法院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二人,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刑。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参与抢救伤者,并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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