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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交通事故中如何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5 08:49:30 人浏览

导读: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总会在第一时间赶到,同时交警会根据现场的情况来划分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并进行对事故的处罚。那么交警在交通事故中如何处罚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介绍,希望能帮到您。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总会在第一时间赶到,同时交警会根据现场的情况来划分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并进行对事故的处罚。那么交警在交通事故中如何处罚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介绍,希望能帮到您。

  一、交警在交通事故中如何处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2、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3、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基本案情

  2007 年10月5日,原告在位于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新世纪工地上班,大约上午10时30分至11时,原告作为该工地保安为进行入工地的车辆开门时,被告所驾驶的车辆从大门前冲过,当场将原告右手手指全部撞断。后原告被送往四川省国防医院住院治疗56天,2007年12月29日原告又转往汝州市骨伤科医院治疗79 天。2008年10月20日双流县交警大队以本次事故发生在非道路上,无法查证事故当事人违法事实为由,未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2008年5月4 日原告伤情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六级。被告车辆机动车参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之后,原告于2008年12月9日向双流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在本案开庭时,代理律师以图示的方式向法官还原了本案事发时的状况,以及被告当时违章超车,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的事实。并申请法官到现场实地查看事发现场。最终法庭采取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同时,判令保险公司对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支付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经常发生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原因,而无法作出责任认定的情况。此种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收集对原告有利的证据,证明事故双方责任大小。本案最终法院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主要在于代理律师收集到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并对事发过程进行还原,让法官清楚的看到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过程,从而作出对原告有利的裁决,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交警在交通事故中如何处罚的内容。交警在认定交通事故的时候,可能会做出吊销司机的驾驶证等处罚,故此司机在驾驶时要谨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小编的回答不能解决你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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