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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6 01:07:59 人浏览

导读:

(一)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体现和运用。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活动的属性是涉及诉讼的专门活动,其行为本身就具有诉讼性、程序性、法律性。因此,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须

  (一)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体现和运用。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活动的属性是涉及诉讼的专门活动,其行为本身就具有诉讼性、程序性、法律性。因此,有关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按照法治原则的要求,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做到:(1)鉴定的主体合 法。即鉴定机构的设置和鉴定人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职业道德标准等等,立法必须作出明确规定;(2)鉴定的程序合法。即鉴定的委托、受理、鉴定过 程、鉴定结论的制作、出示、质证各个环节都必须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鉴定结论必须具备合法性特征,只有合法才具备有证据力,具备了证据力的证据才能发 挥其证明作用和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即证明力。

  (二)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是指司法鉴定结论必须合乎有关的科学规律和科学原理。因为司法鉴定活动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科学性,即司法鉴定过程是运用科学手段所进行的科学认识证据的过程,科学性是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力的本质特征,这一本质特征决定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须遵循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要求:(1)各种鉴定的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因为虚假的鉴定 材料必然产生虚假的鉴定结论。鉴定材料的客观性是整个鉴定活动是否科学的前提和基础;(2)鉴定的设备、鉴定的过程、鉴定的程序设计必须符合科学原理,尤 其是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鉴定的技术手段和程序,必须保持它的先进性,才能做到科学、准确、真实;(3)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必须要经过法庭质证,经得 起庭审质证程序的检验,才能保证其科学性的本质。因此,立法必须明确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三)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是指司法鉴定必须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根据对鉴定材料检验的结果,独立 地作出科学的判断。特别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司法鉴定形形色色的干扰,独立原则就显得更为重要。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的状况以及司法鉴定失信于民 的反常情况必须改变。因此,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必须坚持独立原则。

  坚持独立原则必须做到:(1)鉴定人独立,作为鉴定主体,必须排除来自主、客观方面 的各种干扰,实行“独立鉴定、独立负责、责权利统一”的个人负责制;(2)鉴定机构独立,要实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同鉴定机构脱钩,从组织 上保证司法鉴定的独立性;(3)鉴定职能中立,根据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原则,司法鉴定职能在诉讼的过程中,必须同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保持一定的 距离,保持其中立的地位,鉴定人只服从科学,独立地进行鉴定活动。[page]

  (四)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体现司法民主的一项 重要原则。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守诉讼法规定的要求,依法应当公开的必须公开。诉讼中的公开原则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的要求和体现为:(1)鉴定活动对当事人 公开。鉴定活动包括公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公开鉴定项目名称、公开鉴定收费标准、公开鉴定的方法、程序、公开鉴定结论等等。(2)鉴定结论公开。各种 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接受控辩双方或原被告的质证;同时,鉴定人还要在法庭上公开说明鉴定的过程、根据、理由,并解答双方,乃至法官提出的问 题。(3)法律应当赋予诉讼各方提出补充鉴定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一要公开告知,二要在原鉴定结论公开之后进行,三要对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所作的结论再 行公开。(4)各种鉴定结论要公开接受国家、社会、当事人、委托人以及舆论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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