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律依据与作用
导读: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成为定案的依据,这是证据法的基本要求。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有 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 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按照现代诉讼理念, 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
其作用一方 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感。然而,司法实践 中由于种种原因和条件限制,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比例极低,即使出庭,也因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缺乏有关司法技术鉴定方面的专门知识而对鉴定人的质询仅停留于感 性认识的层面。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和诉讼主体各方聘请技术顾问的增多,这种状况将会很快得到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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