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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整治四类司法鉴定乱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1 14:36:06 人浏览

导读:

3月12日,司法部部长张军在两会部长通道上表示,今年要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质量管理,规范收费标准,所有省份都要出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他强调,要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体制,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管理...

  3月12日,司法部部长张军在“两会部长通道”上表示,今年要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质量管理,规范收费标准,所有省份都要出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他强调,要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体制,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管理标准,建立司法鉴定人行业协会以加强自律管理,同时还要建设司法鉴定国家标准机构,统一鉴定标准。张军部长的发言引发舆论对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讨论。

  近年来,司法鉴定在政府应对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敏感案件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也越来越为舆论所关注,由此成为司法行政系统舆情高发的领域。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通过对近年来涉司法鉴定的典型舆情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总结出四大舆情高发类型,归纳其中特征,探讨应对策略。

  【舆情观察】

  ■类型一:收费不合理

  近年来,一些司法鉴定收费问题不时被媒体报道,其中常因收费不合理而引发舆论质疑。例如,近期被媒体报道的“四川天价鉴定费事件”,因一起民事诉讼案件需要对相关指纹、签名及两枚印章进行司法鉴定,负责鉴定的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开出17万元的鉴定费,引发舆论对高价收费是否合理的质疑。再如,2014年,一则“司法鉴定费高于被鉴定物”的新闻也曾被广泛议论,报道称北京市民霍某对玉镯进行司法鉴定,并缴纳了2万元的鉴定费用。然而,鉴定结果出来后,该玉镯价值还不足2万元。

  这些舆情事件背后都指向了司法鉴定收费依据和标准问题。对此,不少媒体评论谈及司法鉴定的公益属性,认为收费不应与合理标准脱节。红网发布评论建议,司法鉴定既然具有公益性,所有收费就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范畴。然而,目前司法鉴定行业缺少规范和管理的现状也令社会担忧。《新京报》评论更是直接呼吁“别让司法鉴定成为一门纯粹的生意”,认为目前司法鉴定领域仍然处于垄断格局,民众并无选择权和议价权,这也就导致了某些鉴定机构借此发财的行为出现,建议“地方应加快新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出台,不应留下法律空白”。《现代快报》进一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为司法鉴定机构建立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以便当事人和法院来择优选用,推动行业生态不断净化。

  ■类型二:标准、程序不一致

  全国各地、不同机关所采纳的鉴定标准、遵循的鉴定程序不同,时常出现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而司法鉴定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旦出现矛盾结果很容易伤及司法公信力。比如,在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中,就出现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与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中心的尿检结果不一致,两家官方机构鉴定结果存在重大矛盾,令本已迷雾重重的案情再起波澜,也令社会公众猜测不断。2016年10月,媒体报道了一起江西乐平男子何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事件,本来案情相对简单并无太多悬念,但因有四份前后不一致甚至结果截然相反的“骨折”鉴定书,引发舆论质疑不断。

  多个类似报道中都有相似情节,同是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却可能做出不一致甚至矛盾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报》评论认为,造成目前乱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鉴定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公检法三家机关都有启动司法鉴定的能力,司法实践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比较严重。全国人大代表丛斌认为,多数鉴定专业领域均无统一标准可言,司法鉴定的范围无具体规定,都影响了证据制度的严肃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常林建议,要对执业规范统一、鉴定程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最终形成统一的司法鉴定职业共同体,将统一管理作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纲。

  ■类型三:结果存争议

  当前,一些重大敏感舆情事件所涉及的司法鉴定问题越来越引发关注,由此产生“衍生舆情引爆舆论”的情况不断增多。今年春节前后,被媒体热炒的“女游客丽江遭殴打毁容”一事中,当事人董女士多张受伤照片上传微博后引起了全国关注,而丽江市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伤情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对此,很多网民认为,董女士的伤情严重,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不合理。再如,2015年发生的“南京宝马撞人案”中,司机王某驾驶宝马车与多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证明王某案发时突发“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鉴定结论发布后,引发舆论强烈质疑,大批网民对鉴定结果进行调侃。

  在不少重大案件中,司法鉴定属于重要的审前环节,其结果一旦偏离公众预想和认知,往往会引发舆论激辩,产生“一边倒”的指责倾向,处置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再度演变成为一场舆情事件。因此,规范司法鉴定管理,提升司法鉴定的科学性、真实性,让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有保障,已经成为业界共识。

  这其中,涉及“精神病犯罪”的司法鉴定尤其受到关注,当离奇案情和骇人情节最终被冠以“精神病”鉴定结论之时,公众的焦点总是追问如何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鉴定意见是否对量刑产生影响等。对此,《检察日报》曾评价称“一纸司法鉴定并不是‘免责金牌’”。最高法特约监督员秦希燕也认为,精神病司法鉴定也并非唯一依据,享有裁判权的法院仍须依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进行综合评判。

  ■类型四:资质不具备

  司法鉴定机关不具备某方面资质,却违规操作制造无效证明,由此引发的舆情也不在少数,容易令公众产生司法鉴定透明度不高的印象。例如,2016年5月17日,多家媒体报道称,江西铅山县鹅湖司法鉴定中心在不具备“尸体鉴定”资质的情况下,不但能出具尸检报告,而且一部分尸检报告还被作为证据,十年间法院根据问题报告作出153份有罪判决。此事一经媒体曝出立刻引发舆论哗然。再如,2015年12月,据《兰州晨报》报道,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在不具备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情况下,为一起抚养纠纷案件给出亲子鉴定意见,被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9个月的行政处罚。此外,山西省司法厅日前严肃查处山西省灵石司法鉴定中心违法违规案件也受到了舆论关注,据悉,该司法鉴定中心不但向民警支付回扣,并组织无资格人员从事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从这些舆情可见,完善资质准入行业考核制度应为司法行政机关所重视。《京华时报》也评论认为,作为鉴定制度的基石性原则,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也只能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舆论对此普遍期待,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此外,此类舆情中除了鉴定机构本身,往往还涉及到地方公检法机关,无资质的鉴定结果却能通过审查进入程序,相关案件背后可能牵涉的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问题,也会引发舆论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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