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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伤残司法鉴定的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22:55:19 人浏览

导读:

伤残鉴定是我们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必经的一个程序,因为对于伤害进行一个比较专业的鉴定往往能够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一般我们国家都会有专业的鉴定机构,并不是随意的指定一家医院。那么申请伤残司法鉴定的程序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申请伤残司法鉴定及其相关问题。

  伤残鉴定是我们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必经的一个程序,因为对于伤害进行一个比较专业的鉴定往往能够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一般我们国家都会有专业的鉴定机构,并不是随意的指定一家医院。那么申请伤残司法鉴定的程序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申请伤残司法鉴定及其相关问题。

  一、申请伤残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二)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四)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A/T 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五)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六)鉴定意见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七)鉴定人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八)鉴定意见的领取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意见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或者和鉴定机构协商后由鉴定机构邮寄送达其鉴定意见。

  (九)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告知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十)补充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2、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3、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4、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十一)重新鉴定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而直接决定的重新鉴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二、鉴定原则

  (一)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申请伤残司法鉴定的程序及其相关问题,申请伤残司法鉴定一般的程序并不会很难,假如看一般的规定看不懂的话可以去公安机关想他们提出帮助的需要。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申请伤残司法鉴定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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