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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条件:二等病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7 23:55:19 人浏览

导读:

等级条件:二等病残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1.脑、脊髋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3.肝硬化伴有

  等级条件:二等病残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 响的,为二等甲级:

  1. 脑、脊髋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或 智力严重障碍;

  2. 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 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 行门静脉高 压症分流术;

  4. 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 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 解;

  5. 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 尿素氮25毫 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 胃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 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 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 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 为二等乙级:

  1. 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 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 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 早期矸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 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 显升高;

  5. 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 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 +)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 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00/立方 毫米以下,血小板在5万立方毫米以下;

  9. 糖尿病:空腹血糖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 +)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 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 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 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 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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