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11
导读: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损伤检查和判定依据
B.1 护理依赖分级
B.1.1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
1.进 食。
2.大、小便。
3.翻身。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B.1.2 护理依赖
是指被鉴定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需经临床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其程度分为3级:
1.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2.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B.1.1 5项之中(1)、(2)2项加上(3)、(4)、(5) 3项之1需要护理者。
3.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项需要护理者。
B. 2 治疗终结、医疗依赖
治疗终结是指被鉴定人损伤治疗后,已经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稳定状态。
医疗依赖是指被鉴定人达到临床稳定状态,仍不能脱离治疗。
是否为治疗终结或医疗依赖,应当进行鉴定。
B.3 颅脑损伤
B.3.1 植物性生存状态的判定
植物性生存状态为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醒周期。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B.3.2 迁延性昏迷状态
类似植物性生存状态,对外界刺激有时又反应,不会说话,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
B.3.3 颅脑损伤所致智力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和人格改变
B.3.3.1 智力障碍的诊断
智力障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靠智商测定,必须结合社会适应与活动、学习与工作、个人生活和家务活动等项目综合鉴定。具体详见表B-1:
表 B-1智力障碍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表
社会适应与活动 学习或工作 个人生活 家务活动 智商参考值( IQ值)
极重度 适应行为极差,语言功能丧失,不能进行任何社会活动 不能。运动感觉功能差,通过训练,下肢、手的运动有所反应。
面容明显呆滞。终生需他人照顾不能 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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