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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平台设立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06:22:0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法律上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设立条件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

  核心内容: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法律上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设立条件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与市场准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知识拓展: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备案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行为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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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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