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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06:11:46 人浏览

导读: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中什么问题?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推动金融产业改革和创新、实现金融普惠性上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影响。但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发展中什么问题?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推动金融产业改革和创新、实现金融普惠性上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影响。但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互联网金融行业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相互融合的创新产物,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对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影响巨大而深远。其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开辟了网络金融新渠道。为公众提供了更加多样化、便捷的资金支付渠道和信贷渠道,创新性地通过与电商平台深入合作,拓展了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主要应用体现在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的线上销售。

  2、提高了金融产业信息化水平,成为现行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既为金融分析积累了海量数据,又为风险征信评估和个人信用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阿里小贷中的卖家信用评级应用就是这方面的成功案例。

  3、推动金融行业创新和改革。通过互联网渠道和技术手段,让金融业务的需求双方更有效率地进行组织和匹配,降低金融行业信息不对称,提高资金的流通效率,引导金融行业“去中心化”改革,让公众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不必完全依赖金融机构。

  二、互联网金融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缺乏外部监管

  互联网金融发展缺乏外部监管,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法规亟需完善。互联网金融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对于法规和监管的规避性较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元化的业务主体也给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带来了挑战。

  其中,尤以互联网信贷监管缺失问题最为严重。由于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信贷业务尚未出台明确的法规,因此目前该业务实质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而借贷运作模式中让人眼花缭乱的债权运作行为,让法律对其借贷行为的界定极为困难。

  更加严重的是,由于没有监管机构明确对其的监管职责,既无法对从业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也没法对其资金安全进行监督,而该行业中行业自律规范也远远未成形,短短一年时间,已经发生了多起互联网信贷平台“非法集资”和“携款潜逃”事件,给互联网信贷的声誉带来极坏影响。

  (二)系统风险高模式不规范

  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更高,融资模式不规范,征信体系不完备,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融资模式,系统性风险被进一步放大。首先,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大多是没有互联网支付牌照的互联网企业或民间金融信贷公司,其经营合法性尚待官方认证。

  目前,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的角色主要分两种:借贷中介和资金平台。作为借贷中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主要通过其网络平台的招标完成借方和贷方的匹配,但其本身既不具备资金监管资格,又无法对贷方的还款做出有效担保;作为资金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一方面对借方进行放贷,另一方面将自身债权分割成若干部分对公众进行出售,同时完成吸收存款的过程,这与人民银行对于影子银行的界定基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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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利用资金和债权交错配比的业务模式,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当实际放贷金额小于转让债权,就会使其演变为非法集资。其次,互联网金融缺乏完备的征信体系,无法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由于民间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本身对借款人真正的信用水平、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缺乏有效的资质审查,容易导致信贷坏账率高,债务追偿困难等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过度宣传问题严重

  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过度宣传和美化问题,风险披露相对不足。目前互联网金融多数产品在宣传过程中都存在不当宣传和过度宣传问题:使用不当的宣传用语,片面强调产品高收益,对产品风险问题避而不谈。部分互联网公司甚至为抢占市场、吸引用户,一方面标榜自身产品的收益高于对手,另一方面用“收益倒贴”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即产品的真实收益可能达不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但剩余部分由互联网公司倒贴给用户,这种方式显然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也扭曲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公众眼中的真实形象。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法律,为互联网金融市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互联网金融当前首要问题就是缺少监管方面的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11年曾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互联网信贷平台具有大量的潜在风险隐患,包括影响宏观调控、演变非法金融机构、风险难以控制、不实宣传、监管困难等,但是没有进一步明确如何去规范和引导互联网信贷行业的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督部门及其相应职责,界定互联网金融监管范围;

  第二,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从业资格,划定合法业务范围,明确服务提供方对公众的义务和责任,制定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

  第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众信息不被非法泄露、公民的资金安全不受侵害,明确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对消费者风险的连带担保责任。

  (二)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及资质认定,建立分层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与业务类型复杂多变,需区分不同的监管部门。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监管范围和协同监管。目前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由银监会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人民银行监管,而某些互联网信贷平台依赖于当地的执法部门监管。

  因此,国家要建立统一监管和分层分类型监管机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监管范围,统一由主要的监管部门来进行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分层和分级管理规划,明确每层对象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并逐步拓展跨层级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

  二是要针对其层出不穷的业务模式和政策规避手段,加大技术监控手段的投入,动态地捕捉行业的风险动向,尤其是经常涌现的资金安全、期限错配等问题,细化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并最终建立灵活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认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从业资质审查,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制度,对于“无资质、无牌照”的违规经营主体进行依法取缔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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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主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而行业联合会和行业带头人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标准规范,以保护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主要包括: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即借款方资金由第三方机构监管,网贷平台无权挪用;风险保证金制度和信贷担保制度,即设置企业风险保证金比例,以及由独立担保公司对债务关系进行担保,保证不良债务由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进行赔偿;债权流转拆分监督制度,即对网贷平台对债权的流转和拆分进行监督,防止期限错配,出售空头债务。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加强公众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

  互联网金融行业配套征信系统缺失,大量征信工作通过传统的线下审查来完成,如通过电话、身份户口信息、工作收入证明等进行贷方审查,审查力度较差,对还款能力难以进行有效评估,直接导致互联网信贷坏账率居高不下,而线下追偿效果有限,最后只能造成消费者的资金损失。

  因此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范围,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征信系统接口,为互联网金融主体提供征信支持。加强对于公众的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宣传,拓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教育渠道,增强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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