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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20:27:43 人浏览

导读:

互联网的出现,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很多帮助,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改变,只需要一个手机或者一台电脑...

  互联网的出现,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很多帮助,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改变,只需要一个手机或者一台电脑就能轻松解决很多事情。同样,互联网金融也存在风险。想必很多人想了解,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包括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包括哪些

  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及监管立场

  2015年7月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从具体的业务品种对监管责任进行了划分,但具体的监管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在此背景下,各监管主体必须积极研究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动向,对潜在的风险问题建立预警和防范机制,做到事前防范和事后监管的完美结合。进一步看,互联网金融产业具有分散化、小规模的特点,单纯的统一监管思路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因此,在监管主体的责任分配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采用双线多头监管:中央层面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主;地方层面以地方政府部门、财政、司法等机构和中央监管机构在地方的分支为主;同时,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分别设立互联网金融工作办公室,确保互联网金融监管拥有明确的监管主体,消除监管缺失的问题。同时,必须在现有监管分工的基础上梳理清晰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对于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分配给专门的核心监管机构,避免问题爆发时的责任推卸。

  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二:确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和原则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模式上可以借鉴美国做法,即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可能致使监管缺失。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和交叉性决定了不可能由单一部门来监管,应采取“中央+地方”的共同监管模式。在统一的监管框架下,制定地区特色的监管方法,监管的目标是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有一个公正、合法、透明、安全的环境;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极具创新性的产业,监管是为了规范其发展,而不是消除其创新能力。因此,英国采取适当宽松的审慎监管原则,借鉴美国的经验,“先规范后开放”,给互联网金融留出充足的创新发展空间。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在全国性统一的制度框架下,也应该允许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特点,制定适当的互联网金融准入、退出、登记和经营许可制度。

  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三: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机制

  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准人、退出、业务范围、内控机制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差别很大,监管机构应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的经营模式与特点,制定相应的准人和退出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学习美国对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即《JOBS法案》的做法,以《互联网金融禁止业务条例》的形式将各类机构和平台不能进行、禁止涉猎的业务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内控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行为、过程以及从业人员进行的监管。借鉴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和P2P的监管思路经验,可从现有监管法律出发,加入《互联网金融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公平、欺诈等非法互联网金融行为的处罚加入《刑法》中;按照我国的《保密法》和《网络信息安全法》等的相关规定对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监督,保证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同时,互联网金融跨区域、跨行业和跨市场的特点决定了各监管机构要协调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流和分享,对于其他监管机构的指导性监管建议不可忽视,弥补监管的不足并进行完善和修改,提高监管的效率。中央、地方的监管机构要协调一致,形成全面、无缝隙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网,将风险和潜在问题置于可解决的框架内。

  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四:建立全面的动态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是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兴行业,固定的监管框架并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动态监管是保证其稳健发展的必要条件。动态监管首先应从监管的责任分配出发,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定期更新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分工,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置于监管框架之下,保证监管的完整性。监管机构要实时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动态和发展,发现和识别其中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比如定期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机构做信用评估并公布;为保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可靠,还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交易过程及交易资金的流向、用途进行监控,保证其安全合法;还要加强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吸取国外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的可取经验,对未预见的互联网金融问题提前防范。

  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五: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征信与风险提示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监管机构有义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进行实时监督,不定期审查,包括业务开展和交易过程,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平台做出强制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要求。在风险提示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平台的风险提示划分等级,监督核实其风险提示的真实性和程度,对未按规定做出提示的则给予警示、惩罚并公告。同时,可以借助于权威信用评估机构,定期公布信用评级报告,实时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对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需要进行工作绩效、行为和信用评价,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诚实借贷法》,要求信贷业务提供者公开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比较不同平台和机构发放的相似信贷条款,从中找出适合消费者需要的信贷,防止出现“不合理信用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互联网金融当中的重要部分,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知识缺乏,辨别风险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都较低。在通过各种渠道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同时,应该设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调解部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规定,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对消费者制定补偿办法;制定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泄露、窃取信息的行为给予惩罚;利用保险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托管和保护,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不受非法挪用等违规行为的损害。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包括: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及监管立场;确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和原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机制;建立全面的动态监管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征信与风险提示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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