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产品类型有哪些
导读:
互联网保险产品这个词听起来似乎有些陌生,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它也越来越开始接近我们的生活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机会在于保险远未普及,许多财产尚未投保、责任保险投保量少。那么互联网保险产品到底有哪些呢?具体下面就看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互联网保险产品类型有哪些的详细内容吧。
一、互联网保险产品类型有哪些
1、车险
传统财险公司中70%以上的保费来自于车险,车险的70%都在三大保险公司手上,人保、太平、平安等。车险比价,通过互联网的手段,让用户在互联网上进行车险比价,自主购买。
对于互联网公司来说,车险的互联网销售,只是解决了销售环节。并没有对理赔、售后的环节进行打通。销售车险的保险公司,是亏损的状态,这些都有关系。如果打通了车险后端的理赔、述责等问题,将会有更多的机会。
2、健康险与寿险
健康险与寿险的使用频次低,但从传统的渠道来看,毛利较高。
切入这个市场,首先,需要将复杂、难懂的保险产品,用简单的语言讲述给用户。用户在不需要咨询专业人士、只需要上网查一查的情况下,就能够做出独立的购买判断。这一环节,目前不少平台都在做。
3、保险经纪渠道
国内的微易保险师、最惠保等切保险师的渠道,希望通过给保险师做培训、提供工具产品,让保险代理人、经纪人能够优化工作效率,形成新的流量入口。然后,与保险公司共同推广一些产品,通过保险师的渠道来销售。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定义
互联网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
三、互联网保险产品起源
2000年8月,国内两家知名保险公司太保和平安几乎同时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太保的网站成为我国保险业界第一个贯通全国、联接全球的保险网络系统。平安保险开通的全国性网站PA18,以网上开展保险、证券、银行、个人理财等业务被称为“品种齐全的金融超市”。
同年9月,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也在北京宣布:泰康在线开通,在该网上可以实现从保单设计、投保、核保、交费到后续服务全过程的网络化。 与此同时,由网络公司、代理人和从业人员建立的保险网站也不断涌现,如保险界等。当前,互联网保险新的趋势有出现。互联网保险出现市场细分。另外,还有专门销售个人人寿保险网站等。有些网站还获得了风险投资,在风险投资的推动下,互联网保险将取得更大更快的发展,竞争也必然加剧。一场互联网保险的市场争夺战在全国范围打响。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类型有哪些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知识呢?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对于互联网保险产品有所了解了,同时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类型有上述三种。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买保险,我们通常会在线下,和保险经纪人了解清楚后,认清读清楚条款户,才付钱购买。而互联网保险跟着时代潮流出现了,那么购买互联网保险有何优势?下文为您一一介绍。互
核心内容: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要求社会公众在通过互联网网站购买保险产品前,要仔细识别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还在官方网站公布保险公
核心内容:互联网保险兴起的客观原因是我国传统保险发展的限制性造成的,首先表现在我国国民保险意识薄弱是引发新兴互联网保险的一个客观原因;其次是传统保险渠道过于强势
核心内容:什么是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
刷卡套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在支付宝中把钱转错到别人账户的情形下是可以拿回的,对方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应当对该转错的款项进行返还。《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
互联网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当事人接受合同,签署电子签名的时间;互联网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与纸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
社保卡的金融账户的作用包括有:可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借记功能等。
当事人在网络投资平台被骗的,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警,待公安机关对涉案款项进行追回。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微信转账记录是可以作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证据的,同样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立案的证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立案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