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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标准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2 03:31:20 人浏览

导读:

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如果有婚生子女的要确定好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生活费用,那么孩子抚养费标准规定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如果有婚生子女的要确定好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以及生活费用,那么孩子抚养费标准规定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孩子抚养费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录)“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子女抚养费标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三、可减免抚养费的情形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需要注意的是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便是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规定,其实不能统一确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孩子抚养费标准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扶养费的数额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是确立抚养费数额需要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支付方的负担能力等情况具体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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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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