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婚舍下一岁娃 三年后想要抚养权被驳回
导读:
贵州都匀一女子张翠云三年前为离婚舍弃自己一岁孩子的抚养权,三年后幡然悔悟欲要回孩子遭拒。近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张翠云变更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在价值观念多元化的今天,婚姻家庭的法律与道德基础正在经受着考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般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年龄较小的婴幼儿,一般也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在本案中却另有隐情。
案情
原来,2010年,张翠云与本案被告李仪军登记结婚,2012年3月,生育儿子李小军;2013年7月,张翠云与李仪军因故协商离婚事宜,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恢复自由身,张翠云与李仪军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都匀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张翠云与李仪军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生子李小军由李仪军抚养。
此后,一个年仅一岁的小孩,随着父亲一起生活,这家人的故事还会发生。时隔3年后,张翠云思子心切,希望儿子能够在身边。经与本案被告协商未果,遂起诉到都匀市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张小军的抚养关系。原告张翠云以被告李仪军性格内向、没时间照顾孩子生活学习,而自己现在有能力抚养孩子等为由诉至该院,请求变更婚生子李小军的抚养权。被告则认为:离婚时明确约定孩子李小军由被告抚养,在孩子年满10周岁前,原告可以随时来探望,孩子年满10周岁后,由孩子自己决定与谁共同生活,且原告现在的居住条件还不是很好,生活也不规律,抚养孩子的条件相对没有被告好,因此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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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主审法官认为,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婚生子李小军仅一周岁零四个月,原告张翠云系自愿放弃对婚生子李小军的抚养权,离婚后,孩子一直由被告李仪军及家人抚养至今,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具有变更抚养的情形,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张翠云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中,既然在婴幼儿时期孩子随母亲生活的机率比较大,原告张翠云为什么不能要回自己四岁孩子的抚养权呢?原因有二,一是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本案原告张翠云在协议离婚时系自愿放弃儿子的抚养权,主观上对抚养小孩并不积极,因此不能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小孩。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原告张翠云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张翠云请求变更婚生子李小军抚养权的主张,该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系化名)
(原标题:为离婚舍下一岁娃 三年后再要抚养权梦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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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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