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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子女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8 12:52:54 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子女抚养费一般是出现在那些离婚家庭中,也只有离婚家庭才会需要给予抚养费。一般来说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的,当然也有根据双方的协议来给的也有。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婚姻法子女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

  一、婚姻法子女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抚养费相关费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三、抚养费支付方式

  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婚姻法子女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的全部内容。即使给了子女抚养费也是不能弥补到孩子内心因为亲生父母不在一起的创伤,所以各位要离婚的父母要多想想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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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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