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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能否包括上大学的费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0 21:34:02 人浏览

导读:

(二)徐小某诉杨某给付抚养费纠纷案要旨送子女上大学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其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属道德上的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大学学费没有法定给付义务。案情

  (二)徐小某诉杨某给付抚养费纠纷案

  要旨

  送子女上大学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其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属道德上的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大学学费没有法定给付义务。

  案情

  原告徐小某,女。被告杨某,男,系徐小某之父。徐小某父母杨某、徐某因感情破裂,由广东省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 1998)海法民上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男孩由徐某抚养,女孩由杨某抚 养。离婚后,两个孩子均随徐某生活。1996年经澄迈县人民法院

  (1996)澄(金)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付给徐某抚养女孩徐小某12年生活费14400元。杨某已全部给付。2000年9月,徐小某进入海南政法学校就读,属中南政法大学大专助考生,学制二年,每学期学费2000元,住宿费300元,教材资料费200元。二年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共计10000元;生活费按每月300元计,两年共7200 元。原告徐小某的母亲系澄迈县金江办教师,实领月工资842元。离婚 后在海口市海垦东路金桥新村购置一套房,并在该房的阳台处以儿子名义开办一间小卖部。被告杨某系澄迈县农机一厂下岗职工,再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以被告杨某维修钟表收入。2001年,被告杨某经诊断患开角型青光眼,先后在海南省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27. 24元。

  诉辩

  原告徐小某诉称:1988年3月被告杨某与我母亲离婚,我由被告杨某扰养。我现就读海南政法学校,没有生活来源。母亲徐某因工资低,无法支持我读书。为此,请求被告杨某给付教育费20000元、生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医疗费4000元。

  被告杨某辩称:我已付给徐小某10000多元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对其已尽到抚养义务。徐小某已经参加社会工作,有自己的生活来源。现我已再婚,下岗后一家五口人的生活仅靠我修理钟表维持,加之我患眼疾,生活较为困难,无法再支持徐小某读书。徐小某母亲近期购买价值20多万元的住房,有固定工资收入,徐小某的教育费及生活费应由其

  母亲负担。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徐小某现在海南政法学校读书,属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因此有权向其父亲或母亲给付抚育费的权利。放原告徐小某要求被告杨某给付抚育费合乎情理。被告杨某现无固定收入,又患病 在身,可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抚育费,不足部分可由原告徐小某的母亲给付。被告杨某主张原告徐小某已就业,有生活来源,但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应付给原告徐小

  某抚育费5734元。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徐小某未读完初中便回家做生意几年,有钱后才去读书。我离婚后已再婚,二个孩 子读书,爱人无工作,还有一个八十岁的老父亲,主要靠我维修钟表的收入维持生活,现本人又患眼疾,生活极为困难,再无能力也无义务支付被上诉人徐小某学费。被上诉人徐小某母亲经济条件较好,有固定收入,应由其资助。

  被上诉人徐小某未作答辩。

  二审查明: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的母亲徐某于198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男孩判由徐某抚养,女孩判由上诉人杨某抚养。但离婚后,被上诉人徐小某跟随母亲徐某生活。因抚养费纠纷诉至法院,1996年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杨菜支付被上诉人徐小某12年抚养费给徐某。之后上诉人杨某履行了给付义务。2000年9月,被上诉人徐小某于海南政法学校就读中南政法大学专科班,学制二年,所需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生活费共计17200元。上诉人杨某再婚后生育二个子女(男孩11岁、女孩5岁),妻子无职业,家庭生活来源主要由上诉人杨 某维修钟表收入。现上诉人杨某患有开角型青光眼疾。被上诉人母亲徐某是教师,月工资为842元。

  二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徐小某年满21岁,不属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请求上诉人杨某给付读大专的抚养费,不属上诉人费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鳃释(一)》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澄迈县人民法 院( 2001)澄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徐小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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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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