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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的法律实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5 00:20:28 人浏览

导读: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或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种继承法律制度。其中,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或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种继承法律制度。其中,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存在先后两个继承法律关系,是两次继承,一次分割。

  转继承在许多国家的立法有规定,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一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律师在办理转继承纠纷案件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审查是否属于转继承纠纷。

  审查纠纷是否符合转继承的法律要件:

  1、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为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其依合法遗嘱有权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4、转继承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是由被转继承人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

  5、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因为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无论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在此时都已经取得了遗产继承权,当他们此时死亡,其应继遗产份额都可转归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6、转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不仅包括原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还包括其他法定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们可以依照各自的继承顺序或原继承人生前遗嘱的指定,参加转继承。

  (二)、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对生育妇女一方可视为非婚生子女。

  (三)、确定转继承人应注意的具体问题。

  1、确定先后两个继承法律关系各自的继承人。

  有的人是前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有的人是后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也有的人既是前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又是后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转继承人。

  2、准确认定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后的转继承人。

  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除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他均适用转继承;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死亡中有没有继承人的,推定没有继承人先死亡,有继承人的后死亡,后死亡人的继承人为转继承人;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但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晚辈后死亡,该晚辈的继承人为转继承人。

  3、注意继承开始的时间。

  不仅要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还要查明被转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

  4、被转继承人如丧失或其生前放弃继承权的,注意丧失或其生前放弃继承权的时间。

  5、遗嘱继承中的转继承,还必须注意立遗嘱时间和遗嘱生效时间。

  (四)、转继承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转继承纠纷案件一般应具备如下证据:

  1、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3)、证明是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继承法律关系的证据

  ( 1)、被转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如:

  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墓证;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遗嘱继承的,应提交被转继承人、被继承人遗嘱:

  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被继承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3、遗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三、法律依据。

  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8条。[page]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2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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