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程序违法
导读:
遗嘱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遗嘱经过公证,在效力上是有优先性的。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无法保证百分百分的合法行使其程序,那么,遗嘱公证程序违法该怎么办呢?我相信你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与它的一些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1)公证承办人肖斌当时只是一名普通的公证处工作人员,非注册公证员。(在公证卷宗第000003页上见,承办人肖斌自认其只是公证员助理)而本案所有公证材料包括遗嘱、调查笔录上都没有公证员的签名。
根据1990年12月12日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办理遗嘱公证必须由两名公证员办理,公证员应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其他人员只能协助办理(第4条、第52条)。但下关区公证处仅指定一名公证员助理(是否是注册的公证员助理,还不能确认)全程办理全部公证事务,包括代书遗嘱、制作谈话笔录。公证员只有亲自办理公证事项才可能对其所直接认知的法律行为行使证明职责,其所做出的公证书才能符合真实、合法的要求。本案中,在《遗嘱证明书》上署名的公证员缪慧没有实际参与公证调查。
(2)《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52条规定,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而本案中,下关区公证处仅仅指定一名非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且在该工作人员代书的遗嘱、制作的调查笔录上都没有任何见证人的签名。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劵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所有;是否处分了共有财产或争议未决财产;
3、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欺骗等行为;
4、审查、核实遗嘱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立遗嘱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盖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齐全。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遗嘱五种形式。
国家行政人员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细心的执行好合法程序,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遗嘱公证程序违法是怎么样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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