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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笔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5 04:07:30 人浏览

导读:

为了确保遗嘱财产的安全性,有些当事人会对其进行公证。目的是为了保障各继承人的利益。当然,遗嘱公证也是分为很多种形式的,那么,遗嘱公证笔录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与它的一些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为了确保遗嘱财产的安全性,有些当事人会对其进行公证。目的是为了保障各继承人的利益。当然,遗嘱公证也是分为很多种形式的,那么,遗嘱公证笔录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与它的一些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遗嘱公证笔录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应在场。公证人员要对立遗嘱人的谈话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作好笔录,笔录的主要内容是:

  1、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如果立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2、立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立遗嘱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立嘱人个人所有,这些财产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或者已设立过担保,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立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有条件;

  5、立遗嘱人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是本人所为;

  6、立遗嘱人未提供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意思的表示;

  7、立遗嘱人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指定,应详细记录指定人的基本情况;

  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笔录做好后,应向立遗嘱人面读或交遗嘱人阅读,立遗嘱人无异议,立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

  二、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

  1、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国务院《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法律强调的是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立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嘱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之后恢复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亦无效。

  3、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37条第4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

  4、遗嘱的形式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三、录音遗嘱是否需要公证

  不一定需要。录音遗嘱如果有二个以上符合《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有法律效力;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该录音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立了遗嘱有时候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可能继承人们会因为财产分配不协调而产生诸多矛盾,对其进行相关公证,就能很好的避免。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嘱公证笔录是怎么样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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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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