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的三种情形
导读: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在什么情形会无效?下文法律快车小编将通过三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遗嘱无效的三种情形,欢迎阅读。
遗嘱无效情形1:见证人未全程参与
2013年底,陈大爷去世。陈大爷的3个子女找到陈大爷的后老伴于某,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此时,于某拿出一份代书遗嘱,称陈大爷早已决定其百年之后将房子留给她,可陈大爷的子女认为,父亲不可能将房子留给于某一人,双方就此产生矛盾。
无奈,于某将陈大爷的子女告上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由自己一个人继承陈大爷的遗产。对于陈大爷子女对代书遗嘱提出的质疑,于某还专门提供了代书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刘某、洪某作为证人,证明代书遗嘱的真实有效。
庭审中,证人刘某详细陈述了其作为代书人,帮助陈大爷订立遗嘱的经过,可另一证人洪某却对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吞吞吐吐。在法官再三询问下,洪某承认,当时他去外面抽烟了,陈大爷和刘某说什么没有听清。最终,法院认为洪某并没有参与立遗嘱全过程,同时对代书遗嘱的内容也不清楚,因此该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根据规定,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两位见证人都必须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确保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继承人对代书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通常会对见证人进行询问,以了解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和情况。如果见证人没有参与订立代书遗嘱的全过程,或者无法清楚表述订立代书遗嘱的经过、遗嘱的具体内容等,则很难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对此,法官提示说,一方面,选择见证人的时候尽量选择思维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质、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很多老年人选择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为见证人,然而这些人员年龄较大,有一些已经无法清晰表达,甚至先于立遗嘱人去世,因此并不适合作为见证人。另一方面,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应告知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后果,如果日后产生争议,可能需要见证人说明代书遗嘱的内容及具体订立经过等。
遗嘱无效情形2:立遗嘱人不签字
苏某的老伴已过世多年,2014年10月,苏某也因病去世。办理完后事,苏某的小女儿苏晓梦想起父亲生前曾留给自己一份遗嘱,表示要把房屋留给她。可家里的其他人并不承认苏晓梦拿的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共同继承房屋。
后经法院审理发现,苏晓梦提交的代书遗嘱上,落款处虽然按有苏某的手印,可是却没有苏某的签字。对此,苏晓梦解释说,父亲当时身体不好,写字困难,所以就没有签字。但就是因为这一“签字”瑕疵,法院最终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为由,没有确认这份代书遗嘱的效力。
法官提示说,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都必须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实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才允许以按手印代替。一旦进入诉讼,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就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有效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说不仅要提交代书遗嘱,同时还要提供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存在不能书写的客观情况,否则就将像苏晓梦一样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提醒,如果老人确实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书写,又想通过代书遗嘱方式订立遗嘱,可以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同时,留存好正规医院出具的老人无法书写的相应病历材料或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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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情形3:近亲属做代书人
韩某与赵某是夫妻,2014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留下韩小莲、韩小丽、韩小华3个子女。事后,韩小丽拿出一份遗嘱,称父母曾经委托自己订立过代书遗嘱,想要把房产留给弟弟韩小华的儿子、老人唯一的孙子韩琦。对于这份遗嘱,韩小莲提出了质疑,韩琦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法院审理过程中,韩小丽拿出遗嘱原件,表示愿意尊重父母遗愿,由韩琦继承遗产。可这份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是韩小丽本人,见证人是韩小丽的丈夫,韩小莲抓住这一点,主张该代书遗嘱无效。好在,该案经过法院调解,各方协商处理了老人的遗产。
对此,法官表示,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上述案件中,韩小丽及其配偶分别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就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订立出来的代书遗嘱实际是无效的。
如果遇到需要订立代书遗嘱的情况,见证人最好选择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关的人,比如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一方面,这些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素养,另一方面,这些人员相对比较中立,尽量不要选择朋友、亲属、邻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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