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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逃避债务,行为合法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1 06:11:1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离婚时对债务的非法处理行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行为,或者直接起诉离婚

  核心提示:离婚时对债务的非法处理行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行为,或者直接起诉离婚双方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在实际处理对夫妻离婚债务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有些夫妻因为不愿偿还债务,逃避债务。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以及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等等行为,都应该认定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禁止性规定,即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民事行为。离婚时对债务的非法处理行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行为,或者直接起诉离婚双方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

  【案情介绍】

  河南省郑州市民李洲(化名)为逃避债务,与妻子调解离婚,将房产一套及全部家电慷慨给了妻子贺利(化名)。随后李洲迟迟不办房屋过户手续,遂被前妻告上法庭。李洲以当初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希望要回房产。9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住房一套归原告贺利所有。

  李洲和贺利原是夫妻。2002年6月3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协议书中除约定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外,还特别约定,原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中原区汝河路的一套房产,包括房产内的全部家电、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品全部归贺利所有;离婚时,李洲单方所欠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协议还约定,以上协议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落款有李洲、贺利的亲笔署名。2004年4月22日,因李洲一直不给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发生争执,贺利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洲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判令位于中原区汝河路的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page]

  诉讼中,被告李洲辩称,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是为了躲避债务,才把全部财产给了原告贺利。既然原告要求把房产过户给她,其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应共同分担。但被告为躲避债务而签定离婚协议未向法庭举证,且原告对其辩称理由不予认可。

  【审判结果】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5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同意将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且注明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评析】

  按照《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并不会对债权人发生效率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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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丽施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代表顾问单位进行谈判或以诉讼方式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提供起草和审查的法律服务,为公司的专项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真正及时、全面的向客户提示法律风险的存在和为客户提供周详的预防风险的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更快、更好的实现其效益目的。杨丽施律师电话:13380023857,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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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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