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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9 09:10:09 人浏览

导读:

婚姻有效与婚姻无效,在每个国家规定的也都不一样,由于我国历史的特殊原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策不同,法律规定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香港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婚姻有效与婚姻无效,在每个国家规定的也都不一样,由于我国历史的特殊原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策不同,法律规定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香港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香港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

  香港法律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基本条件,在法律上不产生婚姻的效力,该婚姻自始无效。在香港,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有所区别。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缔结双方是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内。根据香港法律,任何男子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一定范围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否则是无效婚姻。

  2、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如果举行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六周岁,即使婚姻关系持续多年,该婚姻关系仍自始无效。

  3、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任何在香港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申请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结婚必须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主持婚姻的神职人员必须有正式的资格。

  二、大陆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况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除了第三款外,大陆与香港婚姻无效的规定基本一致。之外,香港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规定,如婚姻的仪式与神职人员的主持等等。

  三、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婚姻溯及力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香港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的内容,由此可知,大陆与香港婚姻无效的规定基本一致。之外,香港法律多了一些普通法系特有的规定,如婚姻的仪式与神职人员的主持等等。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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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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