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夫妻”“离婚”,只能选择“好合好散”
导读:
“分手协议”终结同居生活
律师:同居者要“离婚”只能选择“好合好散”
市民张先生与王女士相恋不久,便在一起同居生活。近日,张先生以性格不和提出与对方分手,而王女士坚决不同意。前天,在律师的调解下,双方签下了一份《分手协议》,结束了两人3个多月的“夫妻”关系。
据了解,今年40多岁的张先生在贵阳从事电器修理工作。去年10月,他与在贵阳一家服装厂工作,比自己小10多岁的王女士邂逅。两人自感情投意合,很快发展成了恋人,并同居在一起。
起初,两人都陶醉在幸福的生活里。渐渐地,两人对一些事情的看法开始有了分歧。同居不到两个月,当初的温柔已经被无休止的争吵代替了。
张先生提出分手并愿意补偿一些费用,但她不同意。为了寻求一个既能解除同居关系又不让对方伤心的办法,张先生找到了贵阳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前天,律师来到了张先生与王女士的住处。在听了律师的说法后,见“丈夫”散意已定,王女士也不再坚持自己“不离不弃”的想法。
最终,双方在律师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约定双方自愿分手;由张先生一次性补助王女士1万元;为王女士购置必备的家具和生活用品;王女士在10日内搬出张先生家。
通过此案,律师提醒:根据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如果同居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法院一般不单独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有事实婚姻的说法,同居时间再长,即使有了子女,也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关系。因此,同居“夫妻”要“离婚”,只能选择“好合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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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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