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同居关系 > 同居关系析产 > 广州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如何分割?

广州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1 05:53:3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同居双方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同居关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不能按照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进行,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适用另外一套具体财产分割办法。因

  核心内容:同居双方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同居关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不能按照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进行,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适用另外一套具体财产分割办法。

  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双方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同居关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不能按照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进行,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具体的财产分割办法如下解决:

  (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视为有效,一般不得收回。

  (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属于连带之债。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或者又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经济帮助。

  (5)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继承权。符合《继承法》十四条规定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有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财产。

  【案例】

  【案情介绍】

  李某凤与王某荣原系同事关系,经人介绍后开始了恋爱。2004年1月,这对热恋中的恋人,很快就在李某凤名下南京西路房屋内同居了。在李某凤看来,双方均系中年人同居生活,能够相互照顾伴老。可用她的话说,同居不久,王某荣脾气暴躁的性格就逐步显现出来,双方之间出现了矛盾,引起了争吵,从2006年12月左右,王某荣停止向她支付生活费。2007年8月中旬,李某凤起诉法院判令王某荣迁出她名下的房屋,回他承租的徐汇区房屋内居住。获悉自己被李某凤告上法院,王某荣声称与李某凤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而是事实上“夫妻关系”,在一起生活中自己尽了家庭义务。认为是自己的健康出现问题,李某凤发现他没有利用价值才提出分手。同年9月上旬,王某荣也向法院递交诉状,称在与李某凤共同生活中自己尽了很多义务,并将自己的收入交给她,还装修该房屋,购买了电脑、洗衣机、电视机、电冰箱及家具,但这些发票均在李某凤处,现在李某凤股票账户内有现金12万元,但原始本金5万元中有他的钞票在内。王某荣还认为现在自己患了脑梗,健康出现了问题,对方就认为自己没有了利用价值,要赶自己走。王某荣还认为双方分手是可以的,但要求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计15.8万余元。[page]

  针对王某荣的起诉,李某凤则答辩说在共同生活期间,王某荣在2005年前每月交生活费1000元,还将房屋出租收取的房租每三个月2000元交给自己。但从2005年9月后,王某荣就开始不再支付生活费了,但房租还是仍然交的,直至2006年底。另外,王某荣在2006年曾分两次给过共计2000元。以上款项总共约为3.5万元。从2007年起,就不见王某荣交给过她的钱款。特别是自2007年3月,王某荣患病后治疗费都是自己所支付。李某凤还在同居期间为王某荣购买了助动车,还添置了大量衣物,双方购买物品后均自行保管发票。表示不认可王某荣的请求。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无论是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夫妻关系”或者是试婚关系等均属于非法的婚姻关系,非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李某凤女士是南京西路房屋的承租人,对所承租的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使用权,现李某凤与王某荣之间产生矛盾,作为王某荣(连同其个人的物品)理应迁出该房屋。

  而就在法院判决的当日,王某荣对自己起诉的部分作了撤诉,放弃主张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共计15.8万余元财产。法院判决王某荣迁出李某凤名下的房屋。

  【案件评析】

  同居关系和无效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分割,不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因此,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共有的规定进行处理。

  更多详情可进入律师主页【古胜军律师主页

  古胜军,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业务范围: 一、刑事诉讼业务 1.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 3.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代理 二、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仲裁)业务 1.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仲裁代理 2.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 3. 公司经营、公司权益......古胜军律师电话:15017574669,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注:本文为法律快车古胜军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法律快车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