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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定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3 13:34:57 人浏览

导读:

很多原因都能导致无法生育,所以这个世界上有很多夫妻都没有自己亲生的孩子,只能通过收养孩子。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在我国法定收养条件有哪些?收养孩子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很多原因都能导致无法生育,所以这个世界上有很多夫妻都没有自己亲生的孩子,只能通过收养孩子。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在我国法定收养条件有哪些?收养孩子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在我国法定收养条件有哪些

  1、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

  2、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1条第(3)点、第2条第(3)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第1条第(3)点、第2条第(3)点、第3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收养孩子的程序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3、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定收养条件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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