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可办理公证吗
导读:
事实收养可办理公证吗
《收养法》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其余五类不符合《收养法》的事实收养关系的处理,《意见》也一一作了补充说明。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出具各类证明、要件,才能办理手续。事实上,很大一部分家庭收养合法,但弃婴捡拾证明不全。如今只要经村(居)委会确认,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填写登记表,凭这些证明就可补办收养登记。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
有些夫妇在合法收养了一名弃婴后,出于保护隐私等原因,没有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后来又生育了自己的孩子。而根据收养人“无子女”的法律,有可能永远也办不了户籍。现在只要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就可办理。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年满30周岁”。
事实情况是,很多收养人还不满30周岁,但已和孩子建立了感情,不可能强行终止收养关系。如今只要持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暂时“助养”手续,待年满30周岁后,再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妇收养孩子后,由于离婚或妻子死亡等原因,由男方单独抚养,很多人不符合“年龄相差满40周岁”。所以《意见》规定,男方可凭法院判决书或原离婚协议书或其妻子死亡证明,办理收养登记。
最后还有一部分人根本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永远也办理不了收养登记。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建立了感情,只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又有教育抚养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抚养”公证,核实后就能为弃婴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了。
今年12月30日前,全省各地对事实收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通知当事人及时办理手续。当然,《意见》主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今后,凡发现弃婴的,一律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一律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接收安置弃婴(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杜绝医务人员暗中送养、私下抱养等违法行为。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严格按照《收养法》等合法程序办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本报7月10日曾报道,我市的刘玉兰老人含辛茹苦15年,将收养的女孩小芳抚养成人。今年中考,小芳考了697分,上高中应该没问题,但因为户口问题,小芳却无学可上,老
案情:陆某(女)六岁丧父,九岁丧母,跟随其祖父母生活两年后,1990年,因其祖父母年老体弱无能力继续抚养陆某,遂产生了将陆某送别人抚养的念头。同一个村但不同组的
在收养关系中,还存在着许多事实收养关系,也就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而成立的收养关系。有的人可能会疑惑,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事实收养的
核心提示:事实收养可以办理收养公证吗?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介绍在温州事实收养是否可以办理收养公证。详情请看以下内容介绍。《收养法》实施前,
分家析产程序流程先写分家协议书,再去居委会或村委核实,然后对房屋进行测量,最后房产部门受理。分家析产就类似与分割财产,它不同于继承,同时分家析产是需要缴纳个税的
能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协议的情形是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成年养子女和养父母协议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
夫妻俩有三个孩子离婚分配抚养权的原则为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年满8周岁的子女,遵循孩
去法院起诉索要抚养费需要起诉费。一般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起诉费是300元,首先会由原告承担,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由败诉者承担,如果判决后双方都有责任的就按照双方
子女对老人赡养费的分配比例应当由子女协商,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