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婚姻如何离婚?
导读:
【问题提示】
1、哪些人可以称之为华侨?
2、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在我国境内是否有法律效力?
3、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有什么条件?
4、外国法院的裁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应当通过什么渠道?
5、我国是否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
【案例1】日本侨民的离婚
李x(男)与丁x(女)同就读于某外国语学院日语系。大一刚开学,李x对丁x一见钟情,随即发动了爱情攻势,而丁x对李x并无好感。执著的李x并未放弃,一如既往的帮助、照顾丁x,还制造了很多闻名学校的浪漫事件。大三的时候,丁x终于被李x的执著所感动,两人正式携手成为一对恋人。1990年二人大学毕业,随即举行婚礼,成为大学情侣中为数不多的“修成正果”的一对。1991年10月,二人喜得千金。1995年10月,李x申请到了奖学金,赴日本留学,后定居日本。长期分居两地的生活,使得双方的感情逐渐淡薄。为了挽回二人的婚姻,李x为丁x联系了日本一所大学读研究生。1998年10月,丁x赴日留学,双方终于在日本共同生活。但是,来之不易的团聚并没有给二人带来想象中的幸福和甜蜜,2000年初两人开始分居。2000年底,丁x向日本国名古屋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调解,解除了李x和丁x的婚姻关系,丁x在日本的财产和双方在中国的财产归丁x所有,李x给付丁x生活费200万日元;李x在日本国的财产归李x所有;二人婚生女由丁x抚养,李x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00万日元。事后,丁x准备回国,向日本国名古屋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x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日本国名古屋地方法院提出,李、丁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丁x。因此,李x、丁x分别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日本国名古屋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日本国名古屋地方法院对李x、丁x离婚一案作出的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协议书,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条件不抵触,遂作出裁定:日本国名古屋地方法院关于申请人李x、丁x离婚的2001年第364号调解协议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2】新西兰华侨的离婚
陈x杰(男)从某师范大学英语系毕业后,在一所中学担任英语老师。1993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农业局工作的蒋x云,1995年初两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1998年初,陈x杰自费前往新西兰国留学,学成后就在该国某市长期居住。蒋x云仍在国内居住工作。长期分居两地使双方感情日渐淡薄,加之陈x杰准备在新西兰定居,2000年,陈x杰向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地区法庭起诉,要求与中国境内的蒋x云离婚,并放弃对在蒋x云处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要求。该法庭将陈x杰的离婚起诉状副本通过陈x杰之父转送给蒋x云,并附上诉讼通知书,告知蒋x云对陈x杰的离婚起诉应提出答辩并通知该法庭,同时应向陈x杰提交答辩状副本;另外告知蒋x云应直接或通过一名中国境内的律师用航空信件委托一名新西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然蒋x云没有应诉答辩,对此诉讼未予理睬。
不久,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地区法庭依据陈x杰的诉讼请求和新西兰国相关的法律,作出第1219号决议书,决议解除蒋x云与陈x杰在中国达成的婚约。蒋x云持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地区法庭的上述第1219号解除婚约决议书、该法庭的诉讼通知书和陈x杰的离婚起诉状副本的英文本和中文译本,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解除婚约决议书的效力。
人民法院接到蒋x云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予以立案受理。该院认为:蒋x云申请承认的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地区法庭的解除其与陈x杰的婚约关系的第1219号决议书,内容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对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地区法庭第1219号决议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案例分析】
问题1:哪些人可以称之为华侨?
分析:根据我国2000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此,华侨是有中国国籍而长期在国外生活的华人。
问题2: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在我国境内是否有法律效力?
分析:因涉及国家的主权问题,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在我国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果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受到影响,故现今各国对于外国法院判决多在有条件下加以承认,我国同样也不例外。因此,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通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承认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3: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有什么条件?
分析: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裁判,并且该裁判明确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这是外国法院的裁判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条件。
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此外,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来看,如果既无条约关系,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是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但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5日通过的《关干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领结婚证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1、内地领;2、香港领;1、内地领,我觉得比较麻烦,要男方在香港找律师事务所或婚姻注册署出具一份单身证明(俗称寡佬证),由律师出具一
不少法律咨询用户提问:跟港澳台公民结婚属于涉外婚姻吗?什么是涉外婚姻?下面让法律快车精品咨询栏目来告诉您。所谓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
离婚时针对房产有协议的,房产按照协议进行分割;没有协议的,房产根据出资人、出资份额、是否涉及赠与、孩子归属判定、双方在婚姻存续过程中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分割。共同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起诉老公和小三一起坐牢的。因为普通出轨行为不违法。但如果构成婚姻类犯罪,例如,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法院会受理,并
可以起诉对方非法同居。但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因为现在已经没有非法同居的说法,普通的同居行为不构成违法。但如果是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关系,一般法院不会受理,
不可以跨市办离婚证的,因为办理离婚证必须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且离婚的双方带着户口簿、身份证还有结婚证和离婚协议去一方户口所在
一般不可以和亲姨家的孩子结婚。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亲姨和妈妈是姐妹关系,那么你和你亲姨的孩子也有血缘关系,属于三代以内
跟精神病人协议离婚是不可以的,因为精神病人一般属于非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也就无法在离婚协议中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而我国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