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继承法 > 涉外继承 >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涉台继承时效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涉台继承时效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4 08:50:44 人浏览

导读: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涉台继承时效的通知(1995年7月28日[95]司公函058号)各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涉台继承时效的通知

  (1995年7月28日 [95]司公函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悉台湾当局对大陆地区居民继承台湾地区居民的遗产的时效有所变动。现将涉台继承时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台湾地区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放弃。
  二、继承台湾现役或退役人员(指由台湾主管单位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时起四年内提出。
  三、前两项的被继承人在1992年9月18日前死亡的,继承时效自该日起计算。
  四、对1992年9月18日前死亡的去台老兵的遗产继承已延至明年9月18日时效届满,请各地在有限的时间内抓紧配合有关部门查找继承人,并实事求是地为继承人办理好有关公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