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导读:
核心内容: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怎么写?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0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生父母要送养子女,需要是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且须双方共同送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的范本。
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是(□死亡 □下落不明)一方XXX的父亲/母亲。本人知悉(孙子女/外孙子女姓名)XXX将被其父亲/母亲(姓名)XXX送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人不对(儿童姓名)XXX行使优先抚养权,同意将该儿童送养。
下列内容由声明人亲笔抄录:本人保证已完全知晓、理解并同意上述声明,并永久性放弃我优先抚养(儿童姓名)XXX的权利。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书面意见规定的事项,绝不反悔。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XXX
X年X月X日
快车小编提醒注意事项:
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什么证明?
1.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2.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1.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2.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page]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收养登记的办理
(一)中国公民收养两类儿童登记。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外国人收养两类儿童登记。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送养人提交的涉外送养材料进行审查,并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以下简称收养中心)报送。收养中心为被收养人选择到外国收养人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涉外送养通知》,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送养人,或者由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代为转交送养人。送养人接到书面通知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送养人做好交接工作。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可在自身条件允许时,应当事人一方要求,指定人员陪同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其他事宜参照《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执行。
延伸阅读: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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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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