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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孤儿的具体流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16:09:31 人浏览

导读:

现在有很多的孩子在出生的时候就已经被自己的父母抛弃了,然后为了能够照顾这样的孩子我们国家就建立了很多的孤儿院来照顾这些孩子。现在有很多的年轻人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会领养这些孩子,让他们有意个更温暖地小家。那么领养孤儿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领养孤儿的具体流程及其相关问题。

  现在有很多的孩子在出生的时候就已经被自己的父母抛弃了,然后为了能够照顾这样的孩子我们国家就建立了很多的孤儿院来照顾这些孩子。现在有很多的年轻人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会领养这些孩子,让他们有意个更温暖地小家。那么领养孤儿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领养孤儿的具体流程及其相关问题。

  一、领养孤儿的具体流程:

  (一)本人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个人、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的告知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收养孤儿必须提供的手续有哪些?

  1、收养社会弃婴:

  (1)无子女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

  (5)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6)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父母死亡证明及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特困证明

  (2)收养协议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5、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亲属关系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6.收养残疾儿童:

(1)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和第1条中(2.3.5.6.7)条等证明

  7.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1)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1条中(1、2、3、5、6、7)条等证明

  8、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

  须出具国外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旅游证);港澳台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关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华侨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与收养相关的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以上就是关于领养孤儿的具体流程及其相关问题,收养关系的成立主要是依据收养法的第二条和第六条。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领养孤儿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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