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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残儿童民间收养:缺立法缺资金缺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0 19:53:5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一名病危弃婴经沪粤两地的民间爱心人士救助,终于起死回生。在救助病危孩子的爱心接力中,上海市一家民间爱心团体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这个爱心团体因为没有合法身份而苦苦支撑,

  核心内容:一名病危弃婴经沪粤两地的民间爱心人士救助,终于起死回生。在救助病危孩子的爱心接力中,上海市一家民间爱心团体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这个爱心团体因为没有合法身份而苦苦支撑,也折射出孤残儿童救助保护法律不完善等问题。下面请看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摘自人民网的相关报道。

  如今,中国的儿童福利管理分散于民政部、教育部、妇联及司法等众多部门中,尚未成立专门的全国统管儿童福利机构,客观上使儿童福利行政管理处于“虚化”状态。同时,由于政策缺失,已被收养的孤残儿童在教育、户口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专家认为,国家应出台儿童福利专门法案,以法律的形式尽快实现“孤残儿童保护”到“孤残儿童发展”的转变。

  民间收养机构救助弃婴

  两年前,一名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女婴被遗弃在广东省揭阳市紫峰寺门外,被寺庙和尚救起,从此沪粤两地的民间爱心人士就展开了爱心接力,对这名重病弃婴进行救助。爱心人士几经辗转,募集了近20万元,让病危的孩子在上海接受手术治疗,终于使她起死回生。

  在救助病危孩子的爱心接力中,上海市民间爱心团体鲁冰花舍跑了重要的一棒。这个民间爱心团体,完成了女婴在医院里的生活照顾以及手术后的康复寄养,并让她顺利地进入上海一个收养家庭。

  实际上,这个爱心团体是由5名上海白领苦苦支撑的。

  鲁冰花舍位于金都路南郊别墅一幢复式居民楼内,里面常年寄养着十多名病残孤儿。该民间慈善团体从启动至今,所有开支都是来自自筹和社会捐赠。发起人之一杜炜女士说,2011年3月,鲁冰花舍成立时的第一笔资金是他们自己筹集的。“我们每人拿了1万块钱,西部儿童救助基金出资人个人以及其他朋友,也拿了一些钱。当时总共筹到了9万块钱。”

  杜炜说,刚成立的时候,前两个月没有接到捐助,而他们却接了4个唇腭裂的孩子在这里寄养。“到第3个月的时候,我们在资金上开始有点困难了。每个月要两万多块钱的开销,9万多块钱,撑不了多长时间的。有一段时间非常困难。我们几个人都说,实在不行,我们再拿钱出来。总得撑下去,4个孩子来了,我们不能半路丢下他们。”

  后来有媒体报道了这件事,他们的微博也被人们关注,慢慢地就有捐款来了,鲁冰花舍走入了一个良性轨道。

  无合法身份很难进行有效管理

  闵行区民政局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鲁冰花舍并未在上海注册登记,可能还不具备登记的条件,只是一个社区里的“草根组织”。这名负责人说,儿童救助团体与一般的慈善团体不一样,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比较复杂。首先是他们没有持续的资金保障,其次是场地和设施,还有人员配置等等,要求比较高,他们目前都不具备。据他透露,整个闵行区,没有登记的各类“草根社团”,还有2100家左右。

  鲁冰花舍另一发起人张靖燕告诉记者,该组织的确不具备民政部门规定的民间社团登记的资质,他们就把这个组织挂靠在西部儿童救助基金下,作为该基金的一个项目来运营。[page]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对鲁冰花舍这样的民间寄养机构,国家还没有建立任何制度标准来规范他们的运作。闵行区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员坦言,他们也到鲁冰花舍进行过安全检查。“其实,我们主要是去看看消防设施、寄养场地等。因为没有具体的细则可以对照,我们的检查也就没有规章可循,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

  杜炜说:“养育一个孩子,其实是非常危险的。我们虽然有一个完全的保护措施,但是我们依然是战战兢兢地过每一天。”

  上海慈善事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郑乐平说,民间慈善力不从心的时候,我们的政府就需要承担责任,给予必要的接续救助。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李友权博士认为,鲁冰花舍救助模式的社会意义,并不在于生存需求的支持,而在于更加关注孤残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传统的官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在运作模式上借鉴鲁冰花舍这样的民间机构,或者与民间机构合作,改变当前集中抚养模式,及早让一些条件许可的儿童进入社会,走进家庭。

  期盼国家出台专门法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认为,首先应当肯定民间慈善力量对政府儿童福利体系是一种重要补充;其次,应该对全社会“有爱心、有行动,但实际能力不足”的“爱心妈妈”们提供必要的法律辅导和硬件支持,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努力缓解儿童福利的“缺立法、缺资金、缺执行”的“三缺”难题。

  李友权认为,虽然我国尚未在孤残儿童收养方面向社会敞开大门,但是民间收养行为事实存在,相关执法部门对民间收养行为采取默许的态度。政府应给民间儿童慈善团体一个合法的身份,并给予和官办机构待遇等同的财政扶持,如此才能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的社会化进程。

  李友权表示,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比较强调一些硬性的内容,比如收养、寄养条件,户籍管理,收入、住房保障等,这是在强调孤残儿童保护问题,而忽视了孤残儿童成长的生存质量、主观幸福感等发展问题。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从孤残儿童收养、寄养相关立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尽快实现“孤残儿童保护”到“孤残儿童发展”的转变。

  “完善政策法规,整合民间慈善力量,让民间慈善成为公办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这是‘官民合作’办慈善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郑乐平建议。

  多位专家指出,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收养法很难完全覆盖民间自发收养弃婴孤儿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收养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98年,15年后社会经济和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相关法律法规能否与时俱进,已经成为保障儿童生命安全的重要“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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