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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规出台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5 13:42:11 人浏览

导读: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最新的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等义...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最新的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等义务。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上海市赡养人赡养义务的相关知识。

  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

  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赡养人负有下列赡养义务: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3、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4、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5、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6、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对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负有维修的义务。

  7、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8、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9、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给予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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