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责任的处理
导读:
核心内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的处理。
法律咨询:
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律师回答: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赡养义务根据条件可以调整
原告李某共有二子二女,在赡养问题上与子女发生矛盾。日前,李某诉至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要求判令在养老院居住,由子女承担原告的生活及医疗费用。近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子女经济状况不同,履行责任各异。
原告李某诉称:“我共生育有二子二女,即本案四被告,之前我主要是随大儿子居住生活,现大儿子对我生活不闻不问。故起诉要求判令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并由四被告负担原告的生活及医疗费用。”
被告大儿子辩称,其患有癌症,无力负担原告入住养老院的费用,但可以将原告接回家中继续由其赡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余三名被告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担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随大儿子共同生活过程中,曾因生活琐事与大儿子多次产生矛盾;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二个女儿将李某接到各自家中进行赡养。之后,李某被送回大儿子家中,生活仍无法得到保障;不久前,李某入住社会福利中心居住生活,并交纳了相关费用1010元。另查,原告李某现每月收入为国家发放的生活补助200元;大儿子患鼻咽癌长达10余年,曾数次住院治疗,现口齿不清,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其余三个被告为退休人员,有退休金。[page]
法院认为,李某年纪较高,收入来源无法满足正常生活需要,且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其子女有义务负担其养老费用。李某要求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对老人的意愿应予以尊重。大儿子身患癌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病情相对较严重,其余三人有退休金作为生活保障,故本院对大儿子予以照顾,适当减少其负担的赡养费数额。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李某继续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原告入住养老院费用凭票据由大儿子负担七分之一,其余三被告各负担七分之二;原告医疗费凭票据由其余三被告各负担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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