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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有哪些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9 22:25:46 人浏览

导读:

赡养专指晚辈直系血亲对长辈直系血亲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扶助供养。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主要为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

离婚律师说赡养专指晚辈直系血亲对长辈直系血亲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扶助供养。

  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主要为子女。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我国的国情是人口众多,经济基础薄弱,国家和社会不能全部承担起对老年人的养老责任。赡养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老爱幼的体现,也是民法原理中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精神的体现。为此我国《婚姻法》第 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1条至第15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

  (1)物质上的赡养。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对于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给以照顾、扶助,对生病的父母应给予悉心照顾。

  (3)精神上给予慰藉。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感。精神赡养是社会经济发达以后更为重要的赡养义务。因为物质条件会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能够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许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所以物质赡养会弱化。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得到解决。唯有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关心、体贴、安慰是无法从其他途径得到解决。赡养老人这一义务显得更为重要。

  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对老年人也承担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其法律适用条件较为严格:

  (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能力,即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可靠的生活来源,足够负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费。

  (2)直接赡养人,即子女已经死亡或丧失赡养能力。此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成为赡养义务人。实践中多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成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成年后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离婚律师提醒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子女为赡养人时即儿子、女儿处于同等地位,所有赡养人都须承担义务。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依法要求共同义务人承担赡养责任,依据各自的经济能力共同负担被赡养人的赡养费。对法院判决拒不执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对极少数遗弃、虐待老人严重,构成遗弃罪、虐待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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