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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身份证登记结婚 离婚时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7 21:09:30 人浏览

导读:

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离婚时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否则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要驳回起诉。同时,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结婚登记缔结的婚姻,也不属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撤销婚

  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离婚时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否则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要驳回起诉。同时,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结婚登记缔结的婚姻,也不属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撤销婚姻的法定受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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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这样一对夫妻,当年为图方便省事,丈夫竟帮妻子用购买的假身份证混过了结婚登记关。如今丈夫因妻子离家出走多年要求离婚,却发现妻子身份成了谜题。

  办假证留下诉讼“隐患”

  这对夫妻中丈夫王帅(化名)是湖南省石门县人,妻子李燕(化名)是贵州人,两人于1997年在广东深圳打工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8年5月,李燕随王帅来到石门,与王帅按农村风俗举行了一场热热闹闹的婚礼,之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幸福的日子过得很快。不久,李燕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孩子能顺利出生,办理好户口,王帅和李燕考虑得赶紧先办结婚证,再办准生证。这时候李燕才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还是以前为了外出打工方便,自己在路边电线杆上的“膏药”广告,花钱购制的一张假身份证。由于李燕的户籍仍保留在原籍,赶回贵州补办身份证路途太远,情急之下,俩人在1998年11月13日持假身份证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1999年8月,李燕生下女儿王珊(化名)之后,王、李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夫妻感情急转直下。2005年2月,在又一次激烈争吵后,李燕离家出走,从此与王帅断了联系。2011年7月,失去耐心的王帅向石门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李燕离婚。

  当事人险遭“两不管

  因李燕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审理时需要查明李燕的真实身份,这时,办案法官发现,王帅提交的结婚证上,李燕的身份证号码尾数竟然是奇数,而按理女性的第一代身份证号码尾数应该是偶数。带着疑问,办案法官来到当地派出所请求协助查询李燕的身份。当户籍管理员将结婚证上李燕的身份证号输入公安户籍网,微机显示“查无此人”,再按照原告起诉状上载明的被告户籍地址和姓名查找,亦查无“李燕”此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否则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要驳回起诉。同时,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结婚登记缔结的婚姻,也不属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撤销婚姻的法定受理情形。这就意味着,如果查不到“李燕”的真实身份,王帅的离婚要求将陷于法院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两不管”的境地。

  法官将查询的结果和法律上的后果向王帅作了说明,王帅一下子傻了眼,这才向法官承认了当年为图方便帮妻子购买假身份证的事。之后他告诉法官,假身份证上的相片和妻子的出生日期确实真实的,身份证编号和妻子的户籍地址是自己信手写的。他还讲到,只记得妻子是贵州人,至于户籍登记用的是什么名字,还真的不清楚。

  法院出面协调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page]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否则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要驳回起诉。现被告李燕身份不明,无法获悉李燕的真实身份,故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帅的起诉。但本着司法为民的主旨,考虑到婚姻登记机关未审查李燕必须提供的户口薄,并询问相关情况,在办证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承办法官来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说明了事情的缘由,经过协调,现婚姻登记机关已受理王帅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王帅深有感触的说,办理结婚登记也不能马虎,图方便,以后有很多麻烦与法律后果,真是无法想象。(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湖南石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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