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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公房的租赁试用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1 05:36:1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公房即产权归国家的房屋,居住者不具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若离婚案件涉及此类房屋,法院只能就使用权进行判决,而不能分配产权。公房即产权归国家的房屋,居住者不具有所有权,只

  核心内容:公房即产权归国家的房屋,居住者不具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若离婚案件涉及此类房屋,法院只能就使用权进行判决,而不能分配产权。

  公房即产权归国家的房屋,居住者不具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若离婚案件涉及此类房屋,法院只能就使用权进行判决,而不能分配产权。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因此,具体是否进行补偿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补偿并不是必须的。如果未承租的一方经济状况明显优于承租的一方,且并没有经济和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也可以免除对未承租方的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决定需要补偿的,补偿金额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page]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遇到夫妻均可承租的公房问题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具体费用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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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丽施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代表顾问单位进行谈判或以诉讼方式处理民商事纠纷;为公司合同的签订提供起草和审查的法律服务,为公司的专项法律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见,积累了相当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真正及时、全面的向客户提示法律风险的存在和为客户提供周详的预防风险的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更快、更好的实现其效益目的。杨丽施律师电话:13380023857,欢迎随时电话或者短信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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